
新城法院集中宣判两起运输毒品案件
在第31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,新城法院依法对两起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。
2017年5月,被告人达某、代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西双版纳将2粒毒品疑似物运送至西安,警方从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。该案经审理,新城法院依法对第一被告代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,对第二被告达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2016年3月,被告人张某伙同赵某(另案处理)从昆明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送37包毒品至西安,警方查获毒品净重共计219.1372克。该案经审理,新城法院依法对被告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。
这两起采用体内藏毒方式运输贩卖毒品案件的公开宣判,有效震慑了犯罪,强化了禁毒法治宣传,提高了群众识毒、防毒、拒毒意识,维护了社会稳定。

法律拓展:
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
1、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2、因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,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,从重处罚。
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
(1)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;
(2)非法持有毒品罪;
(3)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;
(4)窝藏、转移、隐瞒毒品、毒赃罪;
(5)走私制毒物品罪;
(6)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;
(7)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;
(8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罪;
(9)引诱、教唆、欺骗他人吸毒罪;
(10)强迫他人吸毒罪;
(11)容留他人吸毒罪;
(12)非法提供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罪。